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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晉升
根據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的《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中規定,公務員晉升相關問題如下: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執行。其中,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最低任職年限條件為:
(一)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2年以上,或者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和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2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2年以上。
(二)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一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3年以上。
通過面向社會選拔、調任等方式進入機關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領導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職級后,原級別低于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范圍的,除晉升一級、三級調研員和一級、三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外,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公務員累計5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后的級別確定,以及公務員因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到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受到處分應當降低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公務員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等,遇有影響期且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晉升的情形的,不晉升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
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領導職務、職級任免的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