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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西省公務員的任職原則
在我國,任用公務員時,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
通過行政領導提名,黨組織推薦、群眾民主推薦、個人自薦等方式提出擬任職人員名單。為了充分體現量才適用,舉賢薦能的原則,搞好任職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門以及各級領導應當特別注意在平時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務員,對他們的工作成績、能力以及素質等做到心中有數,并且掌握各級公務員的后備力量、儲備狀況,做到有計劃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門對被提名的擬任職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能力和表現等進行全面考核。必要時,還可以進行測驗或考試。對擬任領導職務的,還應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三)呈送
人事部門對擬任職公務員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整理出客觀、公正、全面、詳實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國家公務員職務任用審批表》一并報送任免機關。
(四)審批
任免機關根據公務員管理權限和上報材料,集體討論,作出任職決定。按規定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的,還要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五)任命
由任命機關發布任職決定,委任領導職務的,要頒發任命書,并通知任職人員到職。
(六)公務員任職的各項程序完成后,要對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同時防止企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從事各種營利活動,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收入,從而保持公務員的廉潔,國家公務員管理機構對公務員的任職,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條件,具體如下:
(一)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工作需要特殊情況下的兼職,必須對擬兼職人員的本職工作和兼職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進行綜合分析,經審核確定能夠勝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機關批準,方可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但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二)為保證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年齡梯度結構,國家擬規定擔任不同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最高任職年齡。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最高任職年齡時,任免機關應免去其所擔任的領導職務,任命非領導職務或交流到其他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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