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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秒殺之“新法辨析”
真題演練: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后的立法法,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
B.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C.國務院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部分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審議
D.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難度分析:
本題難度較高,一方面考察考生對新法的敏感度,另一方面考察考生對新法的了解、掌握程度。考察知識點詳細。要求高,所以此題難度較高、準確率偏低。
題目解析: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后的立法法,下列說法錯誤(審題要精準:題干問的是對于最新的立法法錯誤的選項)的是: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
B.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C.國務院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部分規定須報全國人大審議(《修改決定》中的“暫停法律適用條文”并沒有提及“國務院”,而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D.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
知識拓展: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立法制度。
一、完善立法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是完善立法的指導思想。2023年《立法法》將立法指導思想修改為:“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第三條)
二是完善依法立法原則。此次修訂突出依法立法首先應當依憲法立法的理念,將“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修改為“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第五條)
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則。此次修訂增加:“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對民主立法原則作了補充完善。(第六條)
四是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此次修訂增加:“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八條)
五是明確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的原則。根據實踐經驗,此次修訂增加:“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范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修改有關法律;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題干答案來源。
二、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專屬立法權
一是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相關法律。(第十條)
二是明確監察委員會的產生、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第十一條)
三是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專屬立法權中的“仲裁制度”修改為“仲裁基本制度”。(第十一條)
三、新增合憲性審查重要內容
(一)明確法律案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的合憲性審查要求。此次修訂規定: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涉及合憲性問題的相關意見”;對法律案中“涉及的合憲性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應當在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第二十三條)
(二)明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合憲性審查要求。此次修訂規定:有關國家機關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同時對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規定了處理的主體和程序。(第一百一十條、一百一十二條)
四、豐富備案審查制度
一是完善主動審查制度。此次修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進行主動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進行主動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第一百一十一條)
二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要求。此次修訂增加:“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第一百一十五條)
三是明確法律法規清理制度。此次修訂增加:“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第一百一十六條)
五、明確監察法規的立法權限
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法規制定權。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制定監察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一百一十八條)
六、豐富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事項
一是增加設區的市立法權限的規定。2015年修改《立法法》賦予設區的市關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立法權。考慮到地方創新基層治理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基層治理”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同時,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第八十一條、第九十三條)
2016年1月1日以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地方性法規9部,市政府共制定政府規章5部。新增的基層治理立法領域可能涉及社會治理、經濟治理和環境治理等內容。
二是明確區域協同立法。2023年《立法法》,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第八十三條)
2022年,武漢城市圈9個城市采取“6+3、法規+決定”“小切口、小快靈”的協同立法形式,“同一文本內容,同步審議、表決、報批、公布、實施”的協同立法模式,出臺了《武漢城市圈公共交通一體化促進條例》。
三是進一步擴大部門規章制定主體范圍。此次修改立法法在部門規章制定主體中增加“法律規定的機構”,明確法律才能授予規章制定權,即立法法規定以外的國家機構需要單行法律的授權,才能制定規章。(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有規章立法權的部委有26個(含同一套班子加掛其他部委牌子),新增的法律規定的機構包含了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家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等,《立法法》新增的內容,賦予了這些機構立法的可能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部管理)有權根據《濕地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的部門規章。
四是設區的市(州)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法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至少“三讀審議”方可通過;其中涉及政府事權的,必須首先經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進入人大立法程序。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可以一讀審議通過。
總之,立法法的修改,充分體現了黨對立法工作的絕對領導;體現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貫穿了習近平法治思想,順應了新時代新發展要求;適應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遵循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豐富了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內容,將有力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
鞏固提升:
1.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的,由全體代表的( )通過。
A.過半數
B.2/3多數
C.3/4多數
D.一致
【答案】A
【解析】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審議法律議案時,對于憲法,需要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其他法律草案,需要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具體通過人數根據當屆人大代表的人數確定。
憲法第六十四條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下列國家機關中( )行使國家立法權。
A.國務院
B.最高法院
C.最高檢察院
D.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答案】D
【解析】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
2、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從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機關,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5、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管理部門,可能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制定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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